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款
适用人群 0-65周岁
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产品特点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产品特点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见9.5)(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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