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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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旨在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排忧解难、保护农产品贸易企业的利益、支持农业相关行业的安全发展。
  保险对象
  具有农产品、加工食品出口经营权的中国境内企业。
  保险责任
  本项信用保险项下的农产品在出口之后、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之前,因买方国家和地区颁布禁止进口令、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致使我国农产品无法入关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
  投保方式
  定额统保、年缴保费;
  不分国家、买家或产品种类;
  投保人根据其上一自然年度海关统计的农产品出口总额,加适当的增长额,确定本年度的投保金额,以政策性低费率(千分之二)计算保费并一次性缴付。
  定损核赔
  不设赔偿等待期,出险后被保险人可直接报损并按事先约定的赔偿比例获得赔偿;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遇到“封关”事件,还可多次提赔;
  被退回的农产品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并获得货物处理的残值。
  产品特点
  费率低
  覆盖广
  投保简便
  赔付快捷
  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赔偿比例表
  出口商品品种
  赔偿比例
  肉及食用杂碎(海关编码第2章)
  50%
  (处理残值收益
  归保户所有)
  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关编码第3章)
  乳;蛋;蜜蜂;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海关编码第4章)
  其他动物产品(海关编码第5章)
  活植物;茎、根;插花、簇叶(海关编码第6章)
  食用蔬菜、根或块茎(海关编码第7章)
  肉类制品(海关编码第16章)
  蔬菜、水果等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海关编码第20章)
  谷物粉、淀粉等或乳的制品;糕饼(海关编码第19章)
  活动物(海关编码第1章)
  40%
  (处理残值收益
  归保户所有)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海关编码第8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海关编码第9章)
  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海关编码第15章)
  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海关编码第16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海关编码第18章)
  杂项食品(海关编码第21章)
  饮料、酒及醋(海关编码第22章)
  谷物(海关编码第10章)
  30%
  (处理残值收益
  归保户所有)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等;面筋(海关编码第11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海关编码第13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海关编码第14章)
  糖及糖食(海关编码第17章)
  食用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饲料(海关编码第23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海关编码第24章)
  其他农产品:
  29054300(甘露糖醇);29054400(山梨醇);3301(精油)
  3501至3505(蛋白质物质、改性淀粉、胶);38091000(整理剂)
  382360(290544以外的山梨醇);4101至4103(生皮);4301(生皮毛)
  5001至5003(生丝和废丝);5101至5103(羊毛和动物毛);5201至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5301(生亚麻);5302(生大麻)
  注:1.表中所列农产品范围同商务部每月发布的《中国农产品出口月度统计报告》中对农产品的定义范围。
  2.保险事件发生后。我司赔偿金额为涉损出口货物价值(不包括运保费)乘以表中所列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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