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Multiple Insurance)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保险利益,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且保险期限重复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的责任=--------------------------×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 例如,甲、乙包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险人承保2万元,乙保险人承保8万元。如发生损失4万元,甲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2万元,乙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4万元,则: 甲赔付= 2/6*4= 4/3万元, 乙赔付= 4/6*4= 8/3万元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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