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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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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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实现,被保险人就可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不符合补偿原则。倘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放弃向第三人责任方的索赔权,则不仅使责任方得以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显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衍生起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三个前提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

形式存在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物上代位两种形式:

一、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1.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为行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委付

1.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自愿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的行为即为委付。推定全损是与实际全损相对而言的,当保险船舶或货物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的程度,但已无法恢复,或者恢复费用将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这种损失被视为推定全损。委付处理原则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委付后,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的赔偿,而不能既获得保险赔偿,又不转让有关权益。

2.委付的要件

(1)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全部灭失,就没有权益可转让,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无委付可言。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3)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4)委付经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后,保险人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

3.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以后,委付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与权益相关的义务也须同时履行。

保护措施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为确保代位求偿原则的顺利执行,中国《海商法》就代位求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作了如下规定:①有时由于某种情势的需要,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了对第三人的一些权利,从而造成保险人在一些权利上无法代位求偿,为此,中国《海商法》第 253 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②有时保险人在办理代位求偿时发现第三人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依照中国《海商法》第 254 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处理。③如果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人索赔时,获得了高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赔偿时,保险人不可以将这些赔偿金全部划归自己。中国《海商法》第 254 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因为代位求偿只是代位,保险人不可以此获得额外利益。④按照代位求偿的规定,在委付或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有时,保险标的已经完全没有价值甚至还在继续扩大其对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此时保险人承担其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义务,则保险人将承担更大的损失。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中国《海商法》第 255 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⑤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的。只要保险人不宣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则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就转移给保险人。转移权利义务的多少由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决定。对此中国《海商法》第 256 条规定:“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注意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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