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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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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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保单是劳爱德 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 1906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 S.G. 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 1983年 4 月 1 日起被废止。
2、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 ICC 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 保单。
3、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2 年 1 月 1 日制定 198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 保单。
4、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见“保险单”条。
5、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6、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 C 组术语出口的或以 F 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收后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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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人们习惯上简称为保单,当您填写了投保单并按合同交纳了保险费后,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您将收到一份保单,这时您注意以下几件事:
验收
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单正本;(2)保险条款;(3)保险费正式收据;(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您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核对
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三思
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 “ 反悔 ” 。您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备案
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保管 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补办
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变更
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理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出险
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退保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法律效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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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单失效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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