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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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称“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为组织资本性资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为组织资本性、资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

保险股份公司是中国保险公司主要的组织形式,中国新成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近年来由于世界股票市场不断壮大,使股份公司资本易于筹集的优势更加明显。因此中国保险公司组织的多元化应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形式。

法律特征 编辑本段回目录

保险股份公司是中国保险公司主要的组织形式,中国新成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近年来由于世界股票市场不断壮大,使股份公司资本易于筹集的优势更加明显。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的多元化应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形式。
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
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组织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1、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
2)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经理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
4、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2)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资本金的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受公司法的管辖。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构价
组织架构

评价编辑本段回目录

1、资本容易筹集,实行资本与经营分离的制度。
2、经营效率较高,追求利润最大化。
3、组织规模较大,方便吸引优秀人才。
4、采取确定保费制,承保时保费成本确定不必事后补交。

改革进程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占6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中国保险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落后、机制不活、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向。各国有保险公司为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分别制定了股份制改革的初步方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还提出了重组改制上市的整体方案。我们认为,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有利于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保监会十分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目前,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有关各方正在抓紧对改革方案作进一步论证。一些国有公司还聘请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清产核资、摸清家底,为改制上市铺平道路。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革要有新突破”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为国有公司的改革服务,加快推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程。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134.6亿元,据预测,到2005年中国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将超过1万亿元。尤其是分红、投资连结等寿险新型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国债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刚刚公布的新《保险法》对原有的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是保留了对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他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为今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当前,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二是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各保险公司要培养引进一批保险投资人才,不断积累资金运用经验,练好内功,积极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创造条件。三是加强和改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根据中国国情并借鉴国际经验,抓紧研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管理的有关办法,努力使保险资金的运用更加规范合理。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3年内中国保险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保监会将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做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各项工作。一是全面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允许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和相关产业、组织进入中国市场,使中国保险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二是抓紧制定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有关办法,按照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创造中外资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保监会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险监管理念、监管经验和通行做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适应开放后保险监管的新形势。四是保险公司应当吸收和引进外资公司在产品开发、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等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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