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标签: 出口信用保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目录

保险种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保险对象 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保险作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1.有利于出口企业降低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保证了出口商的安全收汇,使其能够避免坏账,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录。据统计,截至1997年,中国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达到150亿美元。出口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解除出口企业的后顾之忧。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补偿应收账款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出口商对进口方无理拒收货款或周财政困难、倒闭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担忧,使收汇有了一定的保障,减少了出口收汇风险。

2.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

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出口商竞争手段也呈现多样化。从质量、价格、交货期直至支付条件等不一而足。其中,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非信用证支付条件(D/P、D/A、O/A)成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个主流趋势。据统计,欧美企业信用证使用比例在其贸易总额中只占10%-20%,其中大多数业务采用D/P、D/A、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加之以完善的风险管理。在这种趋势下,若出口商仍坚持采用信用证方式,显然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不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尤其是在开拓南美、非洲和东欧等市场时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因为在这些市场上开展贸易活动时,当地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开征费用大,而且大多以非信用证方式成交。有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便可通过缴纳少量保险费将承担的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从而灵活采用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3.便于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

出口企业以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延期收汇方式出口,固然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扩大了出口,但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本身的资金周转。尤其对那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大型工程项目而言,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是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而发放出口信贷对银行来说风险特别大,银行只有在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对此,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如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出口方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方可取得银行贷款,对成套设备的出口如投保出口信用险,可从银行获得出口额70%-80%的贷款,同时利息比商业银行要优惠。有了保险机构承保风险的保证,银行也愿意接受出口企业托收和赊账方式的押汇业务,从而可解决出口企业因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

4.对出口方提供了信息咨询服务。

出口方出于自身的实力原因,无力对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进行调查,更不可能对买方国家的市场行情及国家状况进行了解。况且如果这样做,成本也是巨大的。但是如果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就可利用其健全的资信组织、追偿网络和庞大的信息库对进口方进行调查,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资信。

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外贸企业寻找新客户,开拓新市场,并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有利于防范和规避风险,提高贸易安全性;有利于灵活运用多种结算方法,积极扩大出口;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外贸公司普遍反应,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沿用信用证交易结算,不仅无法开拓新市场,还丢掉了许多老客户,投保出口信用险后,逐步改变了过去单一信用证交易的结算方式,既减轻了进口商资金周转的压力,又解决了出口企业安全收汇的后顾之忧。

人们可以从部分行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的案例中得到启示。例如,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运用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其年出口额由300多万美元发展到6000多万美元,多年来,该公司交纳了大量保费,而实际赔付基本没发生,但是公司上下均认为所缴保费还是值得的,因为保险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全保机制。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自投保出口信用险后、信用证结算的比例由70%逐步下降到30%,年度出口额也由1997年的100多万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00多万美元。总之,在出口贸易中,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发生买方破产、倒闭、违约造成出口企业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的赔付率赔付给企业。有出口信用保险作保障,使出口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出口,更有利于开发国际市场,出口信用保险可为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为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1、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2、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3、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4、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保险现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国家财力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利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支持措施。它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它通过官方的出口信用机构承保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补偿企业收汇损失,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以更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开发新市场。它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则下允许的各国政府运用和实施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

商业信用风险又称买方信用风险,指买方破产;倒闭或买方违约造成出口企业的风险损失。如买方违约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买方毁约使出口合同无法执行,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而产生的收汇风险损失。政治风险又称国家信用风险,指由于买方所在国或贷款经过的第三国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或实行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颁布新的法律、法令和规定,没收财产或延期付款;以及发生战争、内乱、巨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出口企业在出口合同项下,无法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执行出口合同后债权的保障。它可以保障货物出口后不按期收汇的损失,还可以保障货物出运前由买方毁约或其他境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这种保障与担保的功能和作用非常相近,因此,采用信用放账出口或延期付款,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对收汇的担保来看待。当出口企业为完成出口合同申请融资时,出口信用保险又因其所具有的担保作用,被融资银行作为一种有效的抵押品或担保。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的风险规模也随之加大。自2001年初以来,美、日、欧经济同时陷入低迷,受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影响,国际贸易大幅下降,世界经济步入衰退期。为此,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迅速调整其信用保险政策,大幅放宽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的必要条件,扩大出口企业的适用范围。与此同时,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首家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这是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WTO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1.是经营和管理体制不规范。首先,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是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是按照立法、建机构、办业务的顺序来进行的。

3.是保险规模太小。

4. 是保险运行操作尚欠规范。

5. 是投保申请周期过长、保费过高。

另外,对外承包工程和一般的出口还不太一样。对外承包工程工期长,往往在施工结束后还要经营十几年才能完全回收资金,再加上对外承包工程中间含有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三种形式,因此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能够相应地调整。

发展策略编辑本段回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在具体操作上,业务人员对拟保险的业务,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向保险机构申请信用额度,以免到货物出运时,尚未拿到信用限额,造成不能及时投保。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一是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中国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是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中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三是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倌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出口产品责任险 下一篇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