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医疗费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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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医疗费用保险(Majormedicalexpenseinsurance)

(图)大宗医疗费用保险大宗医疗费用保险

 

健康保险的一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恶性疾病或久病不愈或受伤害而支付的巨额医疗费提供保险保障。通常,保险人只支付免贻额后医疗费用的70-80%,并且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有最高限额。

健康医疗费用保险

健康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治疗疾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手术费用和住院、护理、使用医院设备的费用、各种检查费用及医院杂费。由于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人的财产(货币)范畴,医疗费用保险补偿的是因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可用货币衡量的医疗费用损失且被保险人不应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从本质上应归属于损失补偿类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的赔偿金额,可见依照合同的性质来看,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但是,根据历年来保险界对业务种类的划分,公司对医疗费用保险列入人身保险类别中的健康险范畴,且目前尚无权威的理论书藉对此作以详细的阐述。而《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此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代位追偿原则,无论是保险监管机关还是保险理论界均无明确的界定。由此造成了目前经常出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医疗费用保险代位追偿问题各持己见而产生的纠纷和诉讼,同时形成了司法部门因缺乏依据而对此类诉讼的判决的不一致性,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

保险人坚持实行代位追偿的依据

保险人可按照下列两种方式提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方式一: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归属为人身保险中的健康险类合同,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文件,应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医疗费用保险作为健康保险中的一种,其理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比较特殊,因为医疗费用保险的理赔与财产险一样也适用补偿性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金额不应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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