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

标签: 团体保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种类。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第一阶段,团体保险主导市场的发展阶段(恢复保险业务到
1991年)
在恢复保险业务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团体保险占整个市场80%的份额,其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发文的形式,依靠行政力量的参与和推动。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的简易人身保险等更多的是采用这种方式。

更有甚者,当时的个险也参照团险的这种方式做,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保费,有些业务保留至今,如目前仍在困挠我们的学生 平安保险。

由于大批销售的方式减少了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加上特定条件下的行政介入,团体保险的费率一般较低,团体保险成为当时寿险市场十分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

第二阶段,团体保险衰落的阶段(1992年——2001年)
外国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努力,于1992年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率先开放的是试点城市上海,在当年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对外资保险机构的营业范围限定为:“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保险机构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二)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明确将团体保险业务界定为外资不应进入的领域。

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上海市场后,个险代理人营销模式开始大行其道,似乎经营保险就跟保险营销划上了等号。客观而言,个人代理制度推动了个险的繁荣,中资寿险公司紧随其后,把营销制度扩展到全国范围;但也带来了团险市场的急剧衰退,团险比例下降到了20%。

由于团体保险缺乏监管规则和管理惯例,国内除把本属于团体保险的团体意外、团体健康和团体定期视同团体保险外,还把不属于团体保险却属于养老保险,享受税收安排的企业年金和不享受税收制度安排的团体年金(以前统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也视同团体保险,这就导致了团体保险定义的含混和模糊,由于长短期业务不分,从而使得很难有一套规则能够界定如此之大的范围,从而使得规则更加难以出台。

这一时期出现的几种市场现象值得玩味:一是外资保险公司为突破对其只能经营个人寿险的约束,开始打擦边球。国外早就存在职场销售 (worksite marketing),由于单位不缴费,只是从个人投保人的工资账户中扣除,属于代扣代缴的汇缴件,这时外资在上海引入这种方式,并且发扬光大,开始了变相的团险个做时代,尽管此种行为后来被监管部门叫停,却从来没有完全绝迹过。

由此,为适应中外资业务范围的不同,同步开始了对团体保险概念旷日持久的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关于团体保险科学公允的定义;二是团体保险在行业的地位急剧下降,由于公司之间团体经营理念的不科学,自我管理能力较弱,导致基层业务的恶性竞争,监管又没有设立底线,因而团体保险市场成为不被看好的市场,一度成为中资公司前行的包袱,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有些公司开始了止血工程,业务规模和人力大幅度削减;有些公司则借团体保险之名开始了追逐规模甚至洗钱的过程,出现了零管理费用等不可思议的现象。随之,监管部门叫停了团体两全寿险产品。

第三阶段,团体保险寻求新生的阶段(2002年至今)
用2002年作为划分团体保险转型的分水岭,是因为这段时间发生了几件大事:一是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渐进开放(Phase-in)的原则,中国政府为中资保险业设立了三年的保护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开放,体现在人身保险领域主要是团体保险的开放;二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改,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正式颁布,修改后的第九十二条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而使得该业务领域的竞争者扩大了一倍。

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团体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如各种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另外,对少于 10人的团体可能不能投保团体保险。

2、被保险人不需体检。对投保团体进行选择后,可以确保承保团体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对个别具体的被保险人就不需体检了。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险人,也节省了成本费用。

3、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由于团体保险的保险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从而降低了附加保费,毛保费自然降低。而且,团体保险的死亡率比较稳定,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也使得团体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4、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或由于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其团体的死亡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该费率根据投保团体的理赔情况制定,为经验费率。

5、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团体保险以集体的名义投保,投保人是组织,其使用的保险单为团体保险单,即一份总的保险单,而不像个人保单那样,通常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分别开立保险合同。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保险期限上,可以是定期、终身、定期与终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在保费缴纳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是趸缴、分期缴纳、趸缴与分期缴纳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同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

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不能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拒保的行业: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等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潜水工作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等等。

二、 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特殊情况下,如投保团体总人数不足8人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

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加保险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三、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设立公共账户,单位对账户资金有分配权。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个部分。

投保单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可以将公共账户的资金分期分配至给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也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及每一被保险人提供科学、全面的账户管理,提供账户记录、账户变更、账户查询、对账服务、以及缴费、领取、核算等功能,为投保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持。

四、保证权益的增值部分企业可自主支配,企业可要求以减保选择权的形式退回企业。也可集中在公共账户内保值增值或另做分配。

企业决定红利的归属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继续保值增值;或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将红利保留在我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五、保障第一,收益第二:保险的最大功能是转移风险,因而不能本末倒置。

综合投保,避免重复:以便全面有效分散各类风险,避免资金利用不当,从而节省投保费用。 谋求高保额:只有高保额才能防范大的风险。 缴费灵活,且险种服务功能要全面。 一旦决定,及时投保:早一天投保就早一天安心。

六、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员工变动,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加保或退保手续,但员工离职时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不能退保。

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若某被保险人离职,或投保单位决定不再为某被保险人投保或要增加被保险人,有如下处理办法:一种方法是直接为该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按照公司的交费情况,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也可直接办理新增被保险人的加保手续。另一种办法是当某一被保险人离职时,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是起终止。根据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可直接将该个人帐户累计额记入“临时帐户”,待增加被保险人时,再将其帐户金额从“临时帐户”中转存入新增被保险人的交费帐户,手续更为简单。

七、所谓分红是指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八、投保团体保险一般不需要每个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只需要单位如实填写有关投保单证就可以了,投保人签名处必须由投保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投保单位的全称一致)。

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九、人身保险团体业务的被保险人有权知道关于投保险种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十、为避免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发展对策编辑本段回目录

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金融业的不断改革创新,保险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使涵盖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五大领域的团体保险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当务之急便是加快发展,通过发展来解决业已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保险公司亟待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只有发挥预算管理的导向作用和费用政策的杠杆作用,才能实现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业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机结合。无论是老公司,还是新机构,都应当抓住当前团险业务发展的良好契机,准确把握宏观政策的多方面影响,通过拓展团体保险来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和市场份额。

制定业务考核标准时,保险公司应当有中长期的业务发展目标,考核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严肃性,方便基层公司培育客户、酝酿业务,朝令夕改只会使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动荡。总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内容应既有保费任务,也有内控指标,并与各机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晋升相挂钩,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严重违反制度或违规经营的行为,各上级公司应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以此引导保险公司走上以管理促效益的合规经营之路。

二、坚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团险产品惟有推陈出新才能适应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总公司的产品开发应和基层公司的营销需求形成互动,使产品既有卖点,又有生命力。如团体健康险在卫生医疗系统还存在弊端的情况下,可以走第三方管理道路,进行账户式管理,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医疗费用管理服务,赚取管理费用,而不承担保险风险。

在客户的培育上,既应以大客户为战略重点,又要重视中小客户群的开发。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等公司以总部介入市场运作的方式,直接参与大单业务竞争,在电力、通讯、银行等领域确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以电力、铁路、钢铁、港口、烟草金融为代表的大行业、大企业资源毕竟有限,且公关难度很大,而中小企业则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随着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的逐步到位,中小企业客户的份量在不断加重。所以,对团体客户要做到抓大不放小,保证业务发展的稳定性。

在维护好客户关系的同时,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按照保监会在《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团险的经营中应向每一名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凭证,载明保障范围、保险金额、受益人姓名等权益内容,减少合同纠纷,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口碑。

三、完善内控监督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要从系统设计、单证流转、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保证内控制度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杜绝团体保险尤其是年金险、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的不规范行为,向管理要效益,提高团体保险的内含价值。针对中国多数寿险公司现状,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应注重这样四点:

一是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让其渗入到影响经营模式、决策规划和产品服务等各个层面的管理活动中去,杜绝手工操作的弊病。

二是加快业务的集中化处理进程,构造承保、理赔、财务、业务员品质管理等核心业务处理的大流程,使公司的部门结构向扁平化发展,通过电脑网络进行远程监控,以协调管理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在业务、财务等环节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对关键环节和人员,设立定期检查制度,避免团体保险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风险后相互推诿、找不到责任人、最终不了了之的情况出现。

四是应建立垂直管理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内审部门和人员的独立性,逐步打造以控制风险为基础的增值型内审模式,充分发挥内审在团险内控中的评价和建议职能。

四、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大量长险短做的年金业务往往与团险个做相伴而生,投保团体或临时拼凑,或少数人知晓而多数被保险人蒙在鼓里,以至于为部分投保动机不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洗钱通道,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明确团险个做、长险短做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办法,并将洗钱列为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制定严格的保险交易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监控,做好现金和账户管理,有效防范洗钱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内部管理松驰、风险状况严重的保险机构,要给予密切关注,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查处力度。

在意外险领域,监管机构要重点规范学平险与航意险等业务。意外险业务一般是各家公司的一类考核指标,其中,学平险上规模较快,而航意险及其替代险是效益型险种,飞机落地、利润进帐。这两块业务的争夺目前呈现白热化状态,存在行政干预、违规经营等行为。保险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加大查处力度,打击产、寿险公司开具虚假保单、截留保费等恶性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销售渠道,如充分利用个险营销队伍销售分散性、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摆脱对教育部门、机票代售点的片面信赖。

随着银行、邮政等单位对中间业务的重视,团体保险中兼业代理的业务量占比越来越高,有的省级分公司90%以上的团体年金险保费是兼业代理完成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与银行、邮政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协调和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趋势和动向,规范代理行为,并对其中的团险个做、恶意揽储及宣传误导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各司其责的前提下,注意监管政策上的相互一致,使兼业代理业务能够茁壮成长。

五、提升公众保险意识,营造团险发展环境
中国历来有“生死有命”、“养儿防老”的文化传统,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又让人们刻骨铭心,所以,多数单位和个人对风险防范还是消极的、回避的态度,保险这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手段要渗透到社会生活中,需要一个宣传和引导的过程。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都应将保险知识的普及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长期工程来抓。通过对保险宣传进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创新形式,来扩大保险宣传的覆盖面,不断提高企业及员工的保险意识。

企业年金作为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展前景诱人,成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在劳动部2005年8月公布的首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保险业占据了宝贵的10个名额,其中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要争取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的发展空间,监管机构还要继续为保险业鼓与呼,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争取出台与企业年金相配套的法律、财政、税收政策。保险行业也要抓住企业年金市场启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宣传保险业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知名度和地位,为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带动商业养老保险的购买热潮。

六、开展行业自律,实现业务共赢
同业之间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依法经营、规范竞争、诚信立司已成为当前各市场主体的共识。行业协会应抓住机会,履行好自律、协调、维权、交流和宣传五项职能,把行业自律作为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力气抓好。要通过组织会员公司制定并履行团险自律公约,通过公平、公正地处理事情,树立行业协会的威信,维护好行业形象,使各家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实现和谐健康发展。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下一篇原保险合同成本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