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

标签: 复效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目录

复效(Reinstate)编辑本段回目录

因为投保人歉费等原因,保单可能提前失效。寿险保单一旦中止,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障,如果客户重新投保,由于年龄增大,相应的保费也增加,而且此时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能否符合投保要求也难以确定。因此,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一般寿险合同都约定,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且符合承保条件,经寿险公司同意,补缴应缴未缴保费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可以恢复原保单的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增值保险 下一篇商业本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