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药品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所必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可使用的药品目录,今年首次与医保药品目录合并开列。根据工伤的特殊性,在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中,除了包含医保同时准予支付的1145个药品品种外,还增加了“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这一能促进烧(烫)伤皮肤创面愈合的药品。按规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分甲、乙类。
西药部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1、抗微生物药物
2、抗寄生虫病药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类
4、镇痛药
5、麻醉用药物
6、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物
7、营养治疗药
8、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
9、调节免疫功能药
10、抗肿瘤药物
11、抗变态反应药物
12、神经系统用药物
13、治疗精神障碍药
14、呼吸系统药物
15、消化系统药物
16、循环系统药物
17、泌尿系统药物
18、血液系统药物
19、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
20、专科用药
21、解毒药
中药部分编辑本段回目录
1、内科用药
2、外科用药
3、肿瘤用药
4、妇科用药
5、眼科用药
6、耳鼻喉科用药
7、骨伤科用药
8、皮肤科用药
9、民族药
法律保护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4年9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会上说,《药品目录》是在2000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发展,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根据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药品目录》中成药品种由415个增加到823个,增加了98%;西药品种由725个增加到1031个,增加了42%。调整后的《药品目录》较好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精神,能够保障广大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截止到8月底,全国共有11847.6万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5689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制定《药品目录》的目的,就是保证这些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降低不合理用药的费用支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通过制定目录对医疗保险用药进行管理,是实行医疗保险国家的普遍做法。2000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颁布以后,得到各个方面的广泛认同,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规范了参保人员就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二是促进了医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健康发展。三是促进了政府药品价格管理机制的初步形成,抑制药品虚高定价。通过药品政府定价和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目录中一些常用药品的价格普遍降低。四是促进了医药企业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了新药的研究和开发。
此次调整目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六条原则:一是坚持充分体现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调整目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坚持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尽量将那些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三是坚持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筹考虑,统一制定。四是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兼顾地区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差异。特别要考虑那些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使《药品目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五是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的相对稳定性与连续性。六是坚持专家评审制度,保证目录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药品管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无需个人增付为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目录》建立异名库,对《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并结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运行实际,名称变更、剂型、规格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异名库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目录》及异名库适用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异名库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需个人增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需由个人按照异名库中设定的增付比例增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异名库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必须提供临床应用依据。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名库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执行标准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药品名称,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INN(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国际非专利药名)。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并按照凡例中剂型归并原则标注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二、药品编号,药品前的编号为顺序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同一药品在本目录中使用同一编号,多次出现时以“*”代替,并在括号内标明编号。
三、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药品剂型。1、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具体剂型点击见表,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2、中成药剂型:丸指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滴丸和微丸;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等);胶囊包含范围同西药胶囊剂;注射剂包含范围同西药注射剂;颗粒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冲剂。其他剂型以目录标注内容为准。3、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五、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七、限定支付范围。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限制使用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帐户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第(二)款适应症(或病种)限制。
社保不予报销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是儿科药、预防用药、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等;
二是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三是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四是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
五是地方推荐少的1998年以前的老药和地标转国标的药品;
六是与原目录比较,已经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由于中药饮片的药源广泛、药材品种繁多,使用剂量和规格差别大,对中药饮片将采用“排除法”,制定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为便于患者选择和医院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收录药品采用的是通用名称。
社区医院配药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原来的相关规定,部分药品使用受到医院等级的限制。也就是说,原来有很多药在社区医疗机构开了处方以后,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只能到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大医院去处方配药。新规定对此进行了调整,放开了对社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限制。今后,像“波依定”之类的降压药,老百姓可以直接到社区医疗机构去配药。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当前抗生素滥用严重的现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抗菌素临床合理使用的指导意见和方案,因此,本次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针对那些疗效独特但副作用较强、临床使用不当会出现安全问题的二、三线抗菌药品时,规定必须要作药物敏感试验,且一般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确诊或感染专科医生会诊后再使用,这也是为您的健康着想。
药品自理比例调低编辑本段回目录
部分患有长期慢性病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的负担将有所减轻。根据新规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一般为5%,蛋白类制品(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仍为10%,部分限定支付的药品自理比例仍按原规定。而“腹膜透析液”的个人自理比例将由5%减低至0%,一些长期慢性病需要终身服用的药品,如“雅施达”、“洛丁新”、“降压灵”(降压类药品)和“格列齐特”(降糖类药品)等数十种常用乙类药品,除少数有特殊限定以外,个人自理比例均由5%调低至3%。
限定药品要备案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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