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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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京政发[2007]34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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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立法层次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区县级方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市统一的制度,实施范围、缴费水平、待遇年龄、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等全市统一。

养老金待遇组成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财政补贴的体现的方式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缴费期,参保农民当期看不到效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领取期,直接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且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对农民更具吸引力。

适用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1、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2、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3、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

保险费编辑本段回目录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个人账户编辑本段回目录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从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申领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

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

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衔接编辑本段回目录

自2008年1月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008年1月1日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前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如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现状和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和问题

1992年,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全省在97个县(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保对象是18至60周岁的农业人口,资金筹集方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截至2005年,全省参保人数为91.2万人,收取保险费1.59亿元,积累养老保险基金1.66亿元。1998年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主要是因为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银行利率的变化,使以“储蓄积累”模式为基础的老农保暴出制度设计的缺陷,表现为:老农保缴费实际上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筹资渠道单一;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年老以后基本养老的需求;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民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个人缴费难以持续,集体补助基本上得不到落实;缺乏公共财政的补助支持机制。从老农保工作开展的实践看,没有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老农保十多年的实践说明,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国家要鼓励和引导扶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要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启示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盼中的农民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当前和今后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破解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城市向乡村覆盖的难题,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实现由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给农民带来福祉。它不但保持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文化,又推动了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使农民真正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平,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重要形式,是顺民意,谋民利、解民难、得民心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创造性实践,对推进农村的全面改革,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农村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和改善了农村的民生,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的社会建设进展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制约和束缚了农村社会建设的进程和生产力的发展,使二元结构依然明显。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弱化传统的土地保障,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加快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从根本上化解人多地少的矛盾。这种农民储蓄自养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为破解“三农问题”开辟一条现实之路。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农业各项补贴改革都已启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有了这个前提,即使部分地区条件还不够成熟,也可以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创造条件,弥补局部地区和个人条件差异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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