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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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1.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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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流程图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理赔的特点
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工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理赔工作人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四)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五)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二、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汽车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3)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案例1:2001年12月初,驾驶人王某驾驶的大客车从南京载客至天津。经河北某地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刘某驾驶的载有有毒化工原料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及各车上人员多人受伤和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两车碰撞后,货车上装有毒气的铁桶和塑料桶破损,顿时毒气四溢,上述受伤人员在撞伤后又因吸入毒气而导致伤势更加严重。
在这次事故中,客车驾驶人王某及其乘客医疗费用总计达3万元,货车驾驶人刘某及其押送员医疗费用总计达2万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王某驾驶客车违反此规定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王某的客车已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两车车身损失,车上人员撞车伤害均属保险赔偿范围,现在问题焦点是两车相撞后,由此造成的毒气伤人这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保险人习惯采取“拿来主义”,必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1)从事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客观上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最明显的一例,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汽车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均规定: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坦途,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就范,达到其目的。一是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的考虑,二是想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有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也由于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经济杠杆,无形中鼓励车方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更有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取《办法》中的第20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21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情形,驾驶人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2)从责任认定主体的情况看,《认定书》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同样须进行证据审查。客观上说,《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与其他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权威性、客观性,其可信度高,但这并不能代表它的全部。《认定书》能否反映事故的客观情况,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能否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二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三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四是认定程序和取证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认定 书》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毋庸讳言,如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伤者这个弱势群体,也为了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于伤者方发生偏移。
综上所述,这种受事故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而出具的《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书》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适。其原因如下:
①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第2、3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书》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转嫁到保险公司承担,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②《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条款》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因此,必须采取审慎认真、客观全面、科学公正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划分责任、采信证据,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止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3)对于《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改变其属性,但对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用。
①有权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勘效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
②在保险条款上给予完善。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认定书》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及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案卷的制作和管理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理赔案卷制作
(一)编制损失计算书
理赔人员完成保险责任的确定、损失费用的审核后,应按理赔计算原则及方法,编制《汽车损失计算书》。
编制计算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证明和单证材料要齐全,如报案登记表、出险通知书、查勘理赔工作报告、原始单据、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医疗费单据、赔偿第三者的收款收据、施救费用清单和单据、查勘费用单据、汽车修理项目清单和费用单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裁定材料、现场照片以及修车协议书(车辆估损单)等有关材料。如果保户原始单证入账无法提供,可用加盖财务公章的抄件或复印件,并注明原始凭证入账日期和会计凭证编号。
(2)“汽车损失计算书”是支付赔款的正式凭证,各栏要根据保险单、查勘理赔工作报告及有关证明单证详细核对填写,项目要齐全,计算要准确,数字、字迹要清晰,不可有任何涂改。损失计算要列明计算公式,经办人员盖章。
(二)赔案综合报告书
赔案综合报告是对一个赔案整个处理过程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练,内容要全面。任何人(包括赔案复核人、审核人)看了赔案综合报告后,能够对保险标的的承保情况、事故发生情况、保险责任确定以及损失费用核定情况有所了解,并能清楚整个赔案处理是否准确合理。
赔案综合报告书包含的要素:
(1)保险标的承保情况:包括被保险单位或被保险人、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车辆重置价、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附加险投保情况、保险有效期限等。
(2)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碰撞、倾覆或其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经查勘事故现场后,分析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以及损害赔偿调解,经济损失分担情况(包括承担比例及损失赔偿费用)。
(3)保险责任确定情况: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现场查勘调查情况以及依据保险条款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确定。
(4)损失费用核定情况:损失费用核定应分项表述。如:车辆损失费用核定情况、施救费用核定情况、第三者损失费用核定情况(人、车、物)、附加险损失费用核定情况。在分项表述时应重点表述核减、剔除费用的原因及依据。
(5)赔款分项计算情况及总赔款数。
赔案综合报告一般情况下要求全用文字表述,但考虑到理赔内勤的工作量以及综合报告简单明了,对一些基本通用情况,如保险标的的承保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中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可采用表格形式,其他要素则采用文字表述形式。
(三)赔案材料的整理与装订
汽车保险理赔案卷内的理赔材料,一般排列顺序如下:
(1)赔案审批单。
(2)赔案综合报告书及赔款计算书;
(3)出险通知书。
(4)汽车保险单抄件。
(5)保险车辆出险查勘记录(现场查勘报告)。
(6)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或判决书及其他出险证明文件。
(7)保险车辆损失估价单(含附加车上责任险损失估价单)。
(8)第三者责任损失估价单(车、物)。
(9)事故损失照片(含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照片、物资损坏照片)。
(10)损失技术鉴定书或伤残鉴定书(含病历、诊断证明)。
(11)有关原始单据(要求分类排列):
①车辆修复原始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清单;
②车辆施救票据;
③物资损坏修复费用票据;
④人员受伤医疗票据;
⑤其他赔偿费用票据。
要剔除不合理的费用单据,应另行粘贴,以便退还给被保险人。
(12)赔款收据。
(13)权益转让书。
(1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案卷装订时,原始单据、照片一律要求贴在粘贴单上,要排列整齐有序。各种材料每页应在其右上角空白处依序编号。案卷目录应能反映出案卷内各种材料的数量(特别是原始票据数量),做到编排有序,目录清楚。案卷装订应按各保险公司有关档案装订的规定进行,案卷装订要整齐牢固、美观大方。
二、理赔案卷的管理
理赔案卷应做到一案一档,防止一档多案。理赔案卷在入档之前,理赔内勤人员要认真进行“理赔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
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归档日期,案卷序号,赔案编号,被保险人姓名等。登记簿要指定内勤人员专人管理,便于查找调阅案卷。
案卷管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通常当案卷整理、装订完毕并分类编号登记后,应按类号装盒归档,有序陈放,并按业务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工作的监督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监督的目的
理赔工作监督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和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和行业的总体水平。
对于理赔案件的监督是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悻合同,大多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承诺和保障,只有少数出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才真正履行补偿的义务,为此对于理赔工作的质量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一方面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实际履约的过程,是被保险人感受和体验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无疑理赔工作的质量将形成被保险人对保险以及保险人的认识,对保险人的信誉将产生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理赔工作也是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地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是防止滥赔和骗赔、确保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通过理赔还可以发现承保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且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这些对保险人的经营业绩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监督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对于理赔工作的监督过程应遵照合法原则,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关键是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应确保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汽车保险业务中应包括《合同法》、《保险法》和国家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其次,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因为合同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法律,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在我国由于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淡薄,往往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被保险人的这一缺陷,在理赔工作中任意降低赔付标准和水平,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无疑是短视的和不公平的,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将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原则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但是,这些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大多数可以在理赔环节予以反映。承保工作的质量,包括条款的制定、费率的厘定和风险的评估等工作质量问题均将在理赔环节集中反映出来。同时,理赔工作的质量,包括理赔的正确性和时效性以及服务水平,更是理赔工作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改善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机构,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对于风险的科学经营和管理。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科学性和目的性,能够通过理赔工作及时地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价格确定和业务管理。同时,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通过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研究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确保经营的稳定。
三、监督的方式
监督可以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
(一)外部监督
监督的外部模式即通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行业公会(协会)的监督,也包括委托外部的审计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有的保险公司还委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的优点是能够保证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形成压力。同时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二)内部监督
监督的内部模式则是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业务部门是进行汽车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部门,有时甚至是承受经营成果的部门。所以,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专业性较强,具有责任和利益的双重压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监督和管理可能存在“护短”和维护“小团体利益”的现象。通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于汽车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从经营成果、成本结构等宏观方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年终、专项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对汽车保险经营的一个局部进行深入的审计,从而了解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个性和共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四、赔案的周期
(一)赔案周期及其法律规定
赔案周期,即保险事故案件处理的周期,原则上是指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间。
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又可以分为事故的外部处理期间和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期间。
(1)外部处理期间,是指一个作为保险事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周期,或者说是有关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间。
(2)内部处理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理算和处理的周期,这个周期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4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限为10天。但是,从字面上理解这个“10天”的起点是“达成协议”之后,所以,时限计算的起点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时点。在对于时限的认定问题上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保险人方面,有的被保险人片面理解时限的规定,甚至认为时限的起点是出险的时刻;二是保险公司方面,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经办人员用“达成协议”作为推诿的“挡箭牌”。
从汽车保险业务的客观实际上看,时限的起点应当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全套索赔单证。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接受了被保险人提供的全套索赔单证之后,就应向被保险人签发接收单证的凭证,并以此作为计算时限的依据。
(二)影响赔案周期的因素
影响赔案处理周期的因素主要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1)外部因素通常是指非保险公司的因素,主要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处理周期。因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包括对责任的认定和对损失的认定。责任认定较为简单,主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地调查,参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就可以进行。而对损失的认定往往就复杂得多,这也是目前制约交通事故处理周期的主要因素。交通事故的损失一般分为两部分: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车辆的修理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有的车辆在修理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零配件。目前,制约修理工期的主要因素是,一些进口车辆等待从外地购买甚至国外进口配件的时间。人身伤亡的损失认定则需要待伤员痊愈出院后才能最后确定,有的重伤员的痊愈需要数个月,甚至1年以上的治疗和康复期,而只有待这些伤员痊愈出院之后才能确定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所以,这些外部因素常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事故处理的周期。
(2)内部因素则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内部理赔、核赔和划付赔款的过程。影响保险公司内部因素的主要原因有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包括内部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当注意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避免由于这些人员的技术因素导致效率降低,还要加强对理赔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服务意识。
(三)赔案周期控制的意义
保险公司对案件处理周期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对案件处理周期的控制,可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避免合同纠纷和诉讼。理赔工作是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险人履约的重要内容。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赔,势必构成保险公司的违约,甚至违法。其次,由于保险合同的射悻特点,被保险人是通过少数的案件处理认识和了解保险公司的,所以,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信誉。而信誉对于保险公司的意义远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事关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五、未决赔案的管理
(一)未决赔案管理的意义
未决赔案是指已经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赔付结案的案件。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和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是正常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决赔案的存在都是正常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通过管理可及时了解动态,掌握经营的情况,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同时,通过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竞争优势。
(二)未决赔案的管理程序
未决赔案的管理包括立案、撤案和结案3个环节。
(1)加强对立案的管理。有的公司将报案等同于立案,这是造成未决赔案管理混乱的一个原因。因为,有许多报案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立案,如错报、不属于责任范围、因免赔额或者安全奖励因素放弃索赔等。
(2)加强对撤案的管理。即使立案之后,仍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进行索赔或者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说明原因,及时将已经立案的案件撤消。
(3)加强对结案的管理。在案件处理结束之后,应将有关资料统计归档并核销立案。
对于未决赔案管理的关键是确保以上3个环节的资料统一、准确和及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统计并录入电脑。通常,应在每个月对未决赔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未决赔案的原因分析
对于未决赔案进行统计分析的目的是要了解存在未决赔案的数量和原因。未决赔案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原因造成的未决赔案;另一类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决赔案。
应注意加强对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决赔案的分析。非正常原因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但主要是内部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管理方面的问题,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分析的目的是要了解造成案件非正常未决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解决这些问题,降低非正常未决赔案的比例。
六、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理赔工作的监督,确保理赔工作的质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等。
(一)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即由公司内部的职能部门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业务综合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理赔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查勘检验工作、案件理算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和赔款支付工作等,目的是定期了解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研究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制度
专项检查制度是根据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某一类工作或者问题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了解问题存在的范围和影响程度,并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案件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客户群,或者特殊类型的案件,在理赔工作结束后对他们进行回访,目的是了解这些特定群体和个体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于保险的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理赔服务。
(四)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是指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全面了解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各个方面工作的满意程度。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应作为问卷调查的一个主要方面。通过发放问卷和回收,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理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和突出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改善服务水平。
10大反败为胜攻略编辑本段回目录
汽车理赔 |
攻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二、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而且,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损失,费用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就白买了。
三、驾驶人未年审不赔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攻略: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
四、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攻略:千万别跟人过不去,尤其是自家人。
五、未上牌照的车不赔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攻略: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六、报案不及时不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攻略: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是一个义务,却是确保你出险后还能吃下饭的一项法则。
七、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攻略:一旦出险而且责任在己,最好能和对方商讨一个比较能令大家满意的处理方法,宁可多给对方一点钱,达成私下和解。
八、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攻略: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显灰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九、多保并不能多赔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
攻略: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要超额投保,要是口袋里的money太多的话,可以考虑投资到别的地方。
十、其他情况
1、车撞墙了、掉沟了怎么办?
攻略:车辆发生撞墙、水泥柱、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2、车自燃了怎么办?
攻略:如果车内起火了,应立即停车、灭火,向交警、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注意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消防部门索取责任认定书或火灾证明。
3、车在外地出事了怎么办?
攻略:假如车辆在外地出事,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报案,当地的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处理事故、核定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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