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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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有其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等。还有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的除外责任。

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附加险别两类。

广义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基本险中也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或 WPA)和一切险(all risk)三种。

全损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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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损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搁浅、碰撞、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

2、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此类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战争险的责任范围。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和船舶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需要,现在国际上各个船舶保险条款均把其列入承保范围,并扩大了风险范围。只要是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赔偿。

3、抛弃货物。这里所指的是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4、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

5、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6、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 ( 如油污风险所采取的行动等。

一切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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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一切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大于船舶全损险。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担船舶全损险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这是船舶保险责任的扩展,实质上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实践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但是,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动的、固定的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 ( 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 ) 等,概不负责。

2、共同海损和救助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在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 第 5 条除外 ) 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

3、施救费用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在船舶保险中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而且,保险人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责任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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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第②项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第③项中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最狭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废金属等。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也是我国的惯称,字面意义为“负单独海损责任”,容易被误解为仅对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或仅对单独海损负责。事实上,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线材等。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一般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的内容,故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可见,一切险并非包含了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相比,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战争、罢工险保险责任编辑本段回目录

作为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该战争、罢工险专门承保因战争、罢工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根据我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的规定,其承保责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 但是,必须从发生之日起满 6 个月保险人才予受理 ) ;

3、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4、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碰撞责任编辑本段回目录

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承担碰撞赔偿责任的基本条款。但是,该条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因其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普遍承保的内容。不过,保险人予以赔付的数额是不同的。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为例。该协会 1983 年修订的新船舶保险条款,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碰撞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为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数额的 3/4 ,故此条款又称为“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中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这一独立条款,但按责任范围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承担 4/4 的保险赔偿责任。

附加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按国际船舶保险市场的习惯,已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战争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战争险(WAR RISK)的保险责任起讫采用“水面负责”的原则, 即水面协定。从货物装上保单载明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 到卸离保单所载明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只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

罢工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罢工险(STRIKES RISK)承保的主要是指与劳资纠纷有关的经济性罢工。 罢工险的责任起讫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样, 不同于战争险条款的规定。

责任期限编辑本段回目录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

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除外责任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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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船方重视船舶的适航性,减少船舶受损的风险。

2、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战争、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在该船舶附加险中,对由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 在此,主要指的是将上述武器用于消灭对方之目的的爆炸,不包括核武器试验 ) 。

2、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羁押或没收 ( 因为,这些行为多出于政治原因,已超出战争风险的范围 ) 。

3、被征用或被征购。

4、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 不论宣战与否 ) 。

海运条款编辑本段回目录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中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海运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 ( 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 ) 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招标条款

招标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被保险船舶的招标修理及其损失补偿的基本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船舶招标修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补偿范围。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招标条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标条款的基本内容,但又略有区别。具体表现在:①在规定保险人对招标和再次招标的决定权和否决权的同时,赋予被保险人决定船舶修理地点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必须象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的船东那样,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并接受最有利的报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这样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②保险人对于招标修理的补偿,限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并以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30% 为限。

航行区域条款

航行区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限制被保险船舶的航行范围的特约条款。海上运输涉及到世界各个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线、区域、季节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风险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避免特殊风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某些区域或在一定时间的某些地区不能驶入。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的远洋船舶时,往往在保险单上规定航行区域为世界各地,但是,波罗的海、斯德哥尔摩、塔林一线以北海域,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5 日期间不得驶入。因为,这一时间在这一区域为冰冻季节,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险。 1912 年泰坦尼克号轮首航纽约即在此区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险船舶未经保险人同意,在航行区域条款所禁止的时间驶入禁止区域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被保险船舶在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驶入禁行区的除外。

退费条款

退费条款是规定保险费退还事宜的条款,在船舶保险合同中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条款。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对于定期保险,退费办法为: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自保险终止之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停泊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超过 30 天时,停泊期间的保险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 50% 计算退费。如果经过 30 天的停泊期分属同一保险人的两张连续保险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对于航程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条款是对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相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基本条款。理论上说,同一主体本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无所谓赔偿责任,所以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船舶之间如果发生碰撞,也会造成巨大损失。基于保险的目的和职能,为稳定海上航运的正常秩序,扩大船舶保险的保障作用,吸引保户,保险人往往在船舶保险合同上规定姐妹船条款,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赔偿和救助报酬的保险责任。该条款为国际保险市场广为采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未规定独立的姐妹船条款,但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该条款的第 10 条第 6 款规定:“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成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共同海损条款:

共同海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共同海损的基本条款。一般是规定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的适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同时,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办理,

自动复原条款

自动复原条款的全称为“自动恢复保额条款”,是船舶保险中特别附加条款。自动复原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的损坏予以修理或重置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又恢复到原来完好状态的水平,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为船舶保险合同的原来的金额。当然,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无惯例扣减条款

无惯例扣减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放弃“以新换旧”扣减权利的条款。按照海上保险的习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进行赔付时,有权对修理船舶时所更换的新部件超过旧部件的部分价值扣减。但是,若船舶保险合同规定了无惯例扣减条款时,则保险人放弃了这一扣减权利,对于修理船舶新换的部件全部赔偿,不扣除折旧。该条款已为国际船舶保险市场普遍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 I. T. C. 条款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均有此类规定。

双重价值条款

双重价值条款是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一项特约条款。该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规定了被保险船舶的两种保险价值,分别作为处理全损理赔和部分损失理赔的依据。由于在海上船舶保险关系中,保险标的价值较高,被保险人希望降低保险金额,少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希望按保险价值投保,多收保险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险合同中约定双重价值条款。如果发生被保险船舶全损时,按低的保险金额计付赔偿金额,如果发生被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按高的保险金额赔付。订有此类特约条款的船舶保险合同按船舶保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保险费。

责任起讫编辑本段回目录

1、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2、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3、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4、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索赔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批进口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WPA,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发现如下损失:1,100箱货物被海水浸湿;2,100箱货物包装完好,但有内在缺陷;3,80箱货物短卸,船方出具相关证明;4,100箱货物被雨淋湿。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赔 。

1、保险索赔必备条件:保险利益、合理的施救、保留向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人的索赔权、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2、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

3、备齐索赔单证。

4、索赔期限: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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