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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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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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专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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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2-11-23)
......

·关于印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理赔追偿实务处理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1994-1-29)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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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从两起伤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王小丽 刘俊明
预先追偿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江泽利 
关于企业破产时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几点思考/陈勇 

原则 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实现,被保险人就可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不符合补偿原则。倘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放弃向第三人责任方的索赔权,则不仅使责任方得以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显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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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参加由本地乙旅行社组团的国内游,在旅游目的地由丙旅行社负责地接服务,在旅行过程中,甲乘坐的客车(为汽车公司丁所有)发生车祸,致甲严重受伤。甲回到本地后即将乙以合同之诉告上法庭,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甲的诉求,乙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甲依判决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不是直接侵害方,且法院判决的是乙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责任险进行赔付。乙无奈,想直接向侵害方进行追偿,但存在问题:乙以何名义起诉,是以甲的名义进行侵权追偿,还是以自己的名义追偿?同时还存在时效问题,车祸至今已经超过一年;若乙以合同之诉,乙与丁无直接合同关系,只能将丙告上法庭。乙现在可否直接以法院的判决向丁进行追偿(判决书和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都认定了车祸是丁的责任),诉讼的性质是什么?

代位追偿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代为追偿权更多的是保险法上的概念,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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