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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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0] 分享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图书简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本书,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图书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赔】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 【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 【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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