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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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险公司: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在财险中比较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依法应当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近30年来,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过同期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但是,全球再保险业的发展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状态,主要特征是:发展中国家再保险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量占据世界再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例如亚太和东欧非寿险分保比例分别为20.8%及22.4%,均高于世界上平均13.7%的分保比例,说明发展中国家直保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高于发达国家直保公司的再保险需求。由于发展中国家再保险公司实力较弱,再保险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导致了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以2005年为例,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上,北美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的40.1%,西欧占36.2%,而世界其他地区总共仅占23.7%;在寿险再保险市场上,北美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的49.1%,西欧为42.1%,世界其他地区仅占8.8%。世界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大多把发展战略定位于国际市场,尤其是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并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保证国内再保险需求,保护当地再保险市场。 
  国际再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也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连续发生的5次全球性巨灾使国际再保险市场蒙受沉重的打击,市场进入短暂的调整期,随着机构调整以及大量资金注入再保险市场,逐渐出现几家大型再保险公司鼎立的市场格局。由于世界经济进一步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再保险业兼并与重组的趋势愈演愈烈,国际再保险巨头不断自我充实壮大。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收购美国再保险公司,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收购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以及2006年6月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安裕再保险公司。大规模的并购导致全球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70%的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分别由全球前10大再保险公司占据。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将是巨人间的竞争。
  在组织架构上,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实现集团一体化管理,绝大多数的主营业务子公司被设为全资子公司。以瑞士再保险公司为例,在其105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中,全资子公司共计97家。
  在业务结构上,境外大型再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为主,虽然也同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但直接保险业务规模较小,与再保险业务相比尚未达到一定的比例。瑞士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不仅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经营较大规模的直接保险业务。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为其典型代表,其直接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到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左右。此外,除再保险和保险业务外,金融服务或资产管理也是国际大型再保险公司的另一块主营业务。
  首家由国家外汇注资整体改制的国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在北京正式挂牌。这家由中央汇金注资40亿美元后顺利完成整体改制的再保险公司,也以361.49亿元注册资本金成为亚洲再保险行业老大。
  中再集团是目前内地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也是我国内地惟一的国有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再保险市场占有近80%的份额。2003年年底中再集团完成了自己的第一次重组改制。该方案是由财政部出资,注册资本39亿元人民币,旗下设立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再资产管理公司、大地财产再保险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6家子公司。
[编辑本段]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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