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保险合同
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中的一种不定期总括保险合同。用于货物运输保险时,保险人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分批发运的所有货物,通常以保险凭证作为每批货物的保险单。用于再保险时即为“预约再保险”,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依合同规定分出的分保额。预约保险合同一般无保险期限的规定,而代之以注销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条款规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30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注销通知,合同自到期日终止。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非足额保险合同 下一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