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投保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即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3,受益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关系:特定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受益人)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法律认可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可以确定的。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其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而是为了谋取比自己所缴保费搞得多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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