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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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单及其他书面约定均为《便携设备损失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8 周岁至75 周岁,在中国境内旅行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随身携带的便携式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四、交通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便携式设备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二、便携式设备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图片、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的丢失、损坏及其复制费用,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

  三、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

  四、便携式设备在被保险人家庭住所内的损失。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赔偿限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每台设备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每台设备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台便携式设备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及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对其便携式设备履行照看义务。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当地官方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齐,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未通知或通知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对于便携式设备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设备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设备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内扣除每次事故2000 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保险人对每台便携式设备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每台设备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累计赔偿限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累计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累计赔偿限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 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释义

  便携式设备: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便携式电脑等用于公务活动的硬件设备。

  旅行:指因旅游、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和受聘单位所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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