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灾、冰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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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
(二)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使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
(三)在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二)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三)露天财产、罩棚下堆放的财产的损失。

雪灾、冰凌保险国内相关评述

(图)雪灾、冰凌保险雪灾、冰凌保险

(一)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能力的发挥,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对于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此外,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大,各家保险公司均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如果没有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会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所以,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据了解,雪灾过后截至3月1日,国内保险业共已付赔款达19.74亿元。这一数字,占灾害所致整个经济损失的比例大约1%;而农业保险已付赔款仅为6629.6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国外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到70%。同时,我国在多种险种的投保上都存在投保率低的情况,如作为首都北京,投保家财险本应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行为,然而据北京保监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北京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2.2亿元,签单件数6.9万件。且早在2005年,北京常住人口户数已经达到55***万户,即使不计两年来北京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等因素,北京投保家财险的家庭也只占总数的1%左右,一旦出现突发事故或灾害,绝大多数家庭的财产面临巨大风险,然而在保险已经比较成熟的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均在80 %以上。

(三)巨灾补偿大部分是财政兜底。我国现有的保险体制走的是商业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道路,遇到灾害,国家民政部门将救济金发放到灾户手中,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尤其当遇到特别巨大的灾害时,巨灾给国家各方面带来的损失可能会大到足以拖垮整个国家的财政,怎么更科学的转移巨灾风险,更全面的补偿受灾群众的财产损失是我们中国保险界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

(四)我国的商业保险防灾防损能力还很不够。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然而巨灾保险赔付却是微乎其微。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例如,七年前的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对美国的社保系统和补偿机制无疑是个挑战。然而在9·11事件中,美国政府仅仅承担了大约一半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了将近另一半的400亿美元,其中,再保险公司承担3/4,美国之所以能在巨大灾难到来的时候将其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出去,是因为其拥有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而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我国商业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显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五)我国现阶段在保险机制的各个方面都还存在不足。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管理和互助机制,要想充分发挥其抵御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事实上都是离不开包括保险者(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的。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这一点上我们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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