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 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学校开学期间,在校方组织的活动期间,以及在放假途中和返校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保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从事非法活动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专业运动员、或作为院校级的专门运动队成员在训练或比赛期间;
9、被保险人在退学、休学期间和寒暑假期间非校方组织的活动发生的意外;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于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投保人应于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否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含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一、受益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学籍证明,以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2、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在六十天内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外地或退学的,经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扣除未到期保费,收取短期保费。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可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学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保险费交费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十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投保人全部已交的保险费;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十天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公司〗:指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受本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的人。
〖受益人〗:指在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未到期保险费〗:指已收保险费扣除生效期间保险费之余额。生效期间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见短期费率表)。
〖吸毒〗:指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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