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特殊条款
残疾收入保险合同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这些补充利益,既可以自动包含于基本险中,也可以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1)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
某些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单在被保险人部分残疾时,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残疾收入保险金。部分残疾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不能完全从事其原有职业的某些工作内容或全天从事其职业的残疾。这是在原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产生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规定,当被保险人因病导致部分残疾时可在约定期间内领取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一般,部分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可以在保单中约定(比如为全残收入补偿保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也可以约定给付公式。当然具体给付金额视被保险人因残导致收入的损失程度而定。
(2)加保选择权益条款
加保选择权的全称是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时,也不必提供可保证明,但必须提供收入增加证明。一般,被保险人每年可以加保一次,直至合同约定的购买截止年龄(一般为50或55周岁)。同时,每次允许增加的保险金额依各保险公司的规定而异,但一般不会超过最初合同给付额的2倍。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规定被保险人在45周岁之前可以按合同约定额度购买,在此之后每年可增加的保额减少至原始额度的1/2或1/3。
(3)生活指数调整(COLA)给付条款
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在这一条款下,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或保单中规定的比例而增加。既定比例通常是5%或10%,同时被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必须是在残疾保险金给付一年之后提出的。
(4)免缴保险费(WP)条款
几乎所有的残疾收入保险单都包含有免缴保险费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并且持续期超过规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缴保险费。不过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期间或在其伤残期间可以免缴。同时被保险人在没有完全康复的伤残时期内也可免缴保险费。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特征
(1)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目的是对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而导致的劳动收入减少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相当于对其收入中断的延续,因此它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有固定的全职工作。否则,若原来就没有固定的收入,也就没有保险的必要了。
(2)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目的不是维持被保险人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前的收入不变,而是缓解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自身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一般,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参考被保险人过去的专职工作收入水平或社会平均年收入水平。但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总是多渠道的,如在专职收入之外还有兼职收入,有时兼职收入甚至要高于专职收入,按照专职收入确定最高赔付额显然满足不料这类人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险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碰到的难度较大。
(3)保险责任。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丧失的工作能力,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险人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也称等待期,比如2年)无法从事其原有的工种,并且没有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并且在等待期后仍然无法从事任何与其以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合适的工作。
(4)保险费率的厘定。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受时间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还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状况等。为此,保险人在保单中往往要制定生活指数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额按照生活指数进行调整。
(5)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形式多样,它既可以作为独立险种进行承保,也可以作为主险的附加险。从保险期限看,也可长可短。在短期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保险人基本上把保险金额限制在被保险人每周收入的60%;在长期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中,保险人有时把保险金额限制在被保险人月收入的70%,但绝大多数的保险人是把月最大保险金给付额限制在某一限额上,规定这些限额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因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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