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救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 投保人范围:中国境内的旅行社或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被保险人范围: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包括旅游者和投保人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如全体被保险人未参加旅游活动,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手续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a) 保险合同;
2) 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1)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部时间;
2)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投保人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起至旅游活动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如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点或城市,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时起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详见释义)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救援医疗保险金:
每次救援医疗保险金=每次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
每次免赔额为100元。
上述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检查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普通病房床位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30日)、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烧伤病房床位费。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地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品费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管理机构规定的药品目录,国外的药品费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0%。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
列服务,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其中救援服务费用限额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0%。
1) 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运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10%。
2) 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转运至更适宜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20%。
3) 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20%。
4) 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20%。
5) 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一位直系亲属运送至被保险人身故所在地处理后事,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20%。
6) 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服务费用的金额给付救援服务费用,但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救援服务费用限额的10%。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申请给付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2.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救援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 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发生救援服务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给付救援服务费用的责任。
3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救援服务费用的申请
1) 申请救援医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保险合同;
b)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c) 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d) 如被保险人在国内就医,应提供国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e) 如被保险人在国外就医,应提供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文件为非英文材料,还应提供出险地国家的英文公证文件;
f)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申请救援服务费用时,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保险合同;
b)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c) 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d) 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e)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救援服务费用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及救援服务费用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申请救援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 被保险人的变动
如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开始生效。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未参加旅游活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本公司公章
本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2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0.75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 本合同所指的疾病
指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炎、埃波拉病毒感染。
6.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6.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1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