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
冷静期 (Cooling-off period)
于「冷静期」内,保单持有人有权取消保单。此权益可让投保人可重新考虑是否愿意承担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
冷静期权益
凡购买人寿保险,客户都有冷静期权益,但是投保人必须在冷静期内写信通知保险公司撤销保单,方可取回保费。
如果投保人想取销保单,必须确保有关书面要求在届满日或之前送抵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址。投保人应该保留信件副本;为安全起见,还可致电保险公司专责部门,以便确定对方已经收到撤销保单的信件。
请紧记单单通知保险代理撤销保单,并不符合手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于冷静期内收到申请退保的信件,则表示投保人放弃行使冷静期权益。
引言
1. 「冷静期」旨在让刚购入新寿险保单的投保人于一段合理时间内,再三考虑是否愿意承担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
适用范围
2. 「冷静期」适用于附件一罗列的寿险产品,香港保险业联会(下称「保联」)会不时予以增订。
冷静期
3. 「冷静期」的时段为将保单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或将《通知书》(见第4条)发予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21天, 以较先者为准。
4. 《通知书》必须通知保单持有人保单已经可以领取,及「冷静期」的届满日。《通知书》应提醒保单持有人,他/她有权再三考虑投购人寿保险产品之决定,以及如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可获发还已缴保费。《通知书》亦应提醒保单持有人,在《通知书》签发日期后9天内,假如仍未收到保单合约,便应直接联络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供客户服务热线号码)。
5. 保险公司应保留《通知书》副本或确认保单已送出之收据。若有争议或合理投诉时,保险公司须提供《通知书》或保单已送出的证明文件。
6. 保联提醒寿险会员:
甲)
中介人培训资料和内部指引订明:
i)
准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时,保险中介人必须向他们说明他们可享有「冷静期」权益和「冷静期」的届满日;及
ii)
如果保险中介人负责代表保险公司派发保单,则必须尽力于保单签发后,并符合第4条及第6条规定之合理时间内,将保单交付保单持有人。
乙)
制定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和证明:
i)
在保单签发后9天内将保单交付保单持有人;或
ii)
在保单签发后9天内,发《通知书》予保单持有人,说明保单已经可以领取以及「冷静期」的届满日;
及
丙)
遇到客户于第3条条款订明的时段过后要求退还保费而遭保险公司拒绝者,保存有关投诉或争议纪录,以备在保联要求时,提供该等纪录。
「冷静期」权益
7. 在符合下列第8至12条的规定下,保单持有人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新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
8. 除了「非投资相连整付保费」保单外,所有「非投资相连」的保单,均可获得退还全数已缴保费。
9. 但凡是「投资相连」和「非投资相连整付保费」保单,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时,有权在已缴保费中扣除「市值调整」。
10. 「市值调整」只可用来计算兑现资产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该等资产是保险公司按有关寿险保单的保费所作出的投资;因此,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支出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计算在「市值调整」之内。
11. 如果是「投资相连」保单,保险公司必须在寿险计划销售说明书内披露引用「市值调整」的权利,并必须准备资料说明计算「市值调整」的基准,以供保单持有人填写投保申请书前参阅。
12. 至于「非投资相连整付保费」保单,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前,在函件或在产品推销刊物上提醒准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有权引用「市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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