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选择原则

标签: 风险选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

  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

  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下一篇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