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低办法
双低办法:指浙江推出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此办法的突出特点是“低缴费低待遇”,因此简称“双低办法”。该办法是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背景下出台的,属于一种过渡性、灵活性的补充社保政策。这种办法短期内适应了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等灵活性特点,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但是一些研究者也表示了对这种灵活性政策的担忧。
“双低办法”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灵活性的社保政策。一些研究者也表示了对这种办法的争鸣。以下是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姚汉通的文章观点,供参考:
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率,最近,有些地方出台了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标准和降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享受标准的政策,称之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双低”政策或“低门槛”做法。虽然,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其一定的现实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政策给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带来不小的冲击,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和重视。
一、出现“双低”政策的原因及其利弊分析
首先,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加速时期,预计到2050年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峰。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并且是以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去支付老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从现在开始直至2050年,现在的新人也将逐渐变为老人,届时,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帐越发沉重。其次,从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的中间层次看,虽然劳动就业年龄人口在不断地壮大,但养老保险缴费的人数却增长缓慢,并且有些地方不增反降,不少地方出现了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缺口。有关部门对此非常着急。第三,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微观层次看,经济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不多,而中低收入的劳动者占绝大多数,许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要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这个缴费基数,这无论是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经济上都带来很大的压力。为降低成本、减少支出,许多用人单位纷纷变换各种手法,以少报劳动者人数、降低缴费基数等形式,减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额度,有的则干脆不为劳动者缴费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基于此,为缓解人口老龄化与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缩小或弥补养老保险金收支失衡的状况,一些地方纷纷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上做文章。“双低”政策便应运而生——一些地方出现了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适当降低劳动者退休待遇的方法,以这样的“双低”优惠政策来吸引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以期达到“先纳入后规范”,最终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目的。对这一政策,这要从正反两方面的大局对其进行综合的评判。
首先,从有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实行“双低”政策,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经济压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和提高参保率。从表面看,它能增加基金的积累,暂时缩小基金的收支缺口,扩大保障人群范围,符合国家对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政策;同时,实行“双低”政策能鼓励劳动者选择灵活的就业方式,有利于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从不利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应该实行统一的标准,这也是树立应有的权威性的需要。一个险种实行不同的收支标准,就显得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使参保者产生不信任感,觉得有些政策不可理解,如同“雾里看花”。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来说,也将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第二,实行“双低”政策,降低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现行规定的缴费标准相比,使该收的养老保险费白白流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减少,并且还因降低缴费基数,使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人参保,等若干年后,又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大幅增加,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进一步扩大;第三,与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相比,实行“双低”政策缴费的人得到了“优惠政策”,但与此同时,损害了按正常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第四,由于执行不同的缴费标准,造成各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局面,影响了按现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第五,从长远看,我国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如实行“双低”政策,新人所缴的养老保险费,按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总人数计算,人均的基金积累将越来越少,无疑是“雪上加霜”,将会产生更多更大的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因此,这完全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是得不偿失,而且对今后的养老保险工作埋下隐患。
二“双低”政策要与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相统一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双低”政策既不能让其放任自流,也不能对其全盘否定,而是要吸收其合理的成份,采用技术处理的方法,将其归并到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去。也就是说,只要对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即可,而没有必要再去另搞一套“双低”政策。具体做法是:
第一,调整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据调查,各地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普遍定得较高,一般都在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7%左右,比国家规定的20%还高许多。为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率,减轻参保单位和劳动者的经济压力,应该吸收“双低”政策中的低缴费的合理成份。笔者认为,在目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和劳动者工资收入普遍较少的情况下,应该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具体比例应以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工资的20%为宜,且最高不宜超过这一比例。
第二,降低现行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目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全面统一规定为当地社平工资的60%,而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却达不到这一标准,因此建议,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应当适当降低,并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依据,但最低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调整、统一现行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计算公式。这里仅以“新人”的退休待遇计算公式为例。现行的新人退休待遇的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20%(15%)+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笔者认为,需要调整的仅是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法是:将个人帐户养老金中的分母,由120调整为180。理由是:根据目前的社会平均寿命,现在是75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科学医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平均寿命还会提高。如按目前规定的以职工退休后10年时间去分摊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时间太短,这与退休人员的实际寿命不相适应。再说,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因此,从目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我国老龄化的发展情况、养老保险金的收支水平及基金积累情况等因素,笔者认为,职工退休金的数额只要能起到保障退休职工本人晚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已不很容易,如再提高其退休待遇,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地方政府的层面看,均达不到这个财力。因此建议,将个人帐户增多的分母改为180,即个人帐户总额由退休后按10年分摊,改为按15年分摊。
第四,降低现行养老保险最低退休待遇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的最低养老金标准每月为社平工资的40%。这一标准,要高于有些在职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这会降低在职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对整个养老保险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建议,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既不能太高,也不宜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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