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产生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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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产生及特点
(图)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 基本风险:是非个人性的,影响很大一组人群,甚至整个社会。因此应由社会而非个人来对付,这是社会保险产生的必要性。
•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生育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 产生和发展
 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等法令的颁布和实施。
 从20世纪初开始,德国的社会保险为西欧各国所效仿,并在40年代迅速发展,80年代后逐渐扩展到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 产生的客观条件
 劳动力人口从农村移民到城市
 技术设备不断更新,市场环境不断变化
 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意外事故增加
 家庭结构和人际关系变迁
 社会财富的快速累积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非营利性: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
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
 普遍保障性:稳定社会秩序、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 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联系。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社会保险的功能
• 有利于社会安定
• 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 有利于改善就业结构,加速产业结构调整
•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刺激社会需求
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社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要与国情、国力相适应,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
• 公平合理与效率相统一:公平合理原则指社会保险的享受者只有确定发生了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等情况,并符合立法规定,才能享受到保险的保障。它对缴纳了保险费的职工来说是人人有权、机会均等,但不是人人有份。
• 既要事后补偿,也要事先预防:例如,为鼓励企业减少工伤事故,可采取一些奖惩制度,如对事故率增加者,提高其费率;对事故率下降者,降低其费率。又如,在失业保险中规定,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提前就业者,保险机构可给予一部分再就业补助金。
• 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
• 保费负担比例的决定因素
 保险险种的性质:“风险原因决定论”是一条基本原则
 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险费的能力:雇员负担的全部保险费用不得超过社会保险保费的50%。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投保人个人所负担的份额都少于雇主,政府根据国家财力所提供的可能,给予适当补贴。
 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国家对社会保险的对象、保障的范围及举办的险种等,都可作出一些政策性的规定。政府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为某些险种确定一个由各方负担的法定比例。
• 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方式
 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 政府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绝大部分由政府负担
 雇主和政府共同负担:雇主负担,政府补助
 雇主、政府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
 被保险人全部负担
 雇主全部负担
 政府全部负担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 固定比例制:无论被保险人实际收入的高低,均从中征收相同百分比的保险费。
• 差别比例制: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薪收入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每一等级的标准收入,然后按照标准收入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比例计算保费。
• 累进比例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收入规定不同的征收比例。
社会保险基金
•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社会后备基金。它是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政府资助、企事业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缴纳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
• 通常由责任准备金、意外准备金和保险费收支结余三部分组成。
• 责任准备金:是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给付总额与保险责任相平衡的原则,根据保险事故和给付的性质,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留的资金。
• 意外准备金:这是社会保险机构为应付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而逐年积存的一部分资金。
• 保险费收支结余
• 社会保险基金需要保值增值。运用社保基金,一方面促进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可增强社会保险的偿付能力。
• 运用方式:储蓄存款;直接对外投资;不动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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