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险养险
以险养险
所谓“以险养险”,指的是以政府可调控的其他可能有效益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亏损,简单来说就是用一些普通商业险来养农业险。
具体保险范围及险种是,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一切险、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和国有企业的财产保险(车辆险、企财险、货运险、人身意外险、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以险养险
配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公司承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8〕118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承办公司经营农险产品的抗风险能力,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配套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凡有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公司统一承保。
二、在加强引导的前提下,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险、火灾公共责任险及其它涉农保险等险种,优先支持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支公司相关业务的拓展和落实。
三、为了使“以险养险”工作顺利进行,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区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得给予报销,未进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在财务上不予报销。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把“以险养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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