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一、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产品类型: 主险
险种类别:商业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缴费方式:与主险一致
保险期限:续保至64周岁
二、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产品特色
1.费用有补偿 住院有保障
2.多份更优惠 省心更省钱
3.保证续保期 保障不间断
4.犹豫期设计 贴心关怀您
5.人性化设计 满足您需求
三、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保障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二)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被保险人在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三)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治疗,被保险人在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治疗,被保险人在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
(四)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本附加险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转换生效时,
(1)无犹豫期和等待期;
(2)保证续保期间(包括本附加险合同已经过的期间)将继续计算。
四、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岁,从事销售工作,月均收入约8000元。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常常感到身体吃不消,虽然有社保,但仍然最担心的就是得了大病,因为社会医疗保障无法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而大笔的医疗费用势必会影响家人生活。
平安保险专家的建议:
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15万+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15万+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包含基本+可选)5份
本计划首年年交保费:5931元, 交费期限30年(注:附加险只能在主险交费期内附加)
主要保险利益:
1.住院费用保险金: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医疗费及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产生的门诊费,已经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
2.手术费用保险金: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器官移植手术最高可达50000元,每次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最高可达7500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拥有身故保障15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零。
5.分红:享受分红,共享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6.保证续保: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
7.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8.险种转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如果您按时向我们交纳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平安体检费用医疗保险 下一篇平安经济-3型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