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金喜洋洋年金保险
标签: 友邦保险金喜洋洋年金保险
顶[0] 分享到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一、友邦保险金喜洋洋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0周岁的人士
缴费方式:年缴
保险期限:保障至88周岁
二、友邦保险金喜洋洋年金保险产品特色
1.短期缴费,逐年返还
只需付费8年,即可逐年领取生存现金直到88岁。
2.生存现金,生活无忧
在您65岁、70岁、75岁时,高额生存现金可以保证您的生活品质。
3.红利相随,锦上添花
保单红利能够有效的充实保障,领取红利助您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4.身故保障,全残豁免
周到的身故和全残保障,在不幸发生时让您有备无患。
5.满期给付,安享晚年
在您88岁时给付满期金,晚年时光安逸无忧。
三、友邦保险金喜洋洋年金保险保障责任
1.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生存现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