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

标签: 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

顶[0]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一、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6周岁

  缴费方式:6年、10年和20年,缴至18岁、25岁和30岁

  保险期限:至60周岁

  二、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产品特色

  1.保费固定,选择多多

  本产品设置每年600元、1200元、2000元三种固定交费金额,共6种交费期间,方便客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为孩子制定储蓄和投资的财务规划,尽显父母对孩子的深情关爱。

  2.重重返还,收益多多

  重重返还,保证还本,收益多多。一重返还教育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岁(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下同)共领取4次教育金,每次教育金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的80%;二重返还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在25岁时可以领取创业婚嫁金,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的80%;三重返还贺岁金,被保险人30、40、50岁时领取贺岁金,安享快乐生活,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的80%;四重返还满期金,客户到60岁时一次性领回全部所支付的保险费,并且获得一笔祝寿金,多交多领,快乐英才成长无忧。

  3.双倍关爱,保障多多

  本产品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还为投保人提供保费豁免保障。如果投保人不幸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将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仍旧享受所有的保障利益,体现人性关爱:(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此外,在保费豁免后,本公司还将在剩余的交费期间内每年给付一笔等于年应支付保险费金额的养育金,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4.账户积息,增值多多

  本产品特别设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和红利账户,每期的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以及每年的红利如不领取,均进入账户进行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抵御通胀。如需要使用资金,客户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账户中的金额,及时分享公司的投资收益,灵活安排家庭财务状况。

  5.红利分配,惊喜多多

  本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确定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提高客户收益,给客户带来更多惊喜。

  三、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保障责任

  1.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

  (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

  (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

  (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2.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

  (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费豁免

  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险的保险费。

  4.养育金

  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四、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投保示例

  王先生和王太太分别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宝购买3份“英才成长”,共6份,保额6000元,年交保费3600元,相当于每月投入300元,2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图)太平洋人寿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

  1.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

  (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

  (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

  (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2.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

  (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费豁免

  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险的保险费。

  4.养育金

  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太平洋人寿华彩人生(B)终身寿险 下一篇太平洋人寿长泰人生终身寿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