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ultative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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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ultative reinsurance中文为临时分保,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临时分保具有以下特点:
  1、对于临时分保业务分保双方均有选择权,均无须分出或分入的义务,即在合同尚未达成前双方均无约束力。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处于一种无保障地位,可能丧失良机,影响业务的争取。
  2、以个别保单或一个风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一个人、一人工厂都可作为一个风险单位。
  3、分出公司必须向接受公司申明业务的详情即业务交底。
  4、手续繁琐,开支较大,而且时间性强。
  5、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
  6、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7、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及时洽分完毕,一旦发生巨灾,保险人就要自食苦果。

  临时再保险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尚不具备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所以,再要用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

  (二)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经营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
  (三)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规定除外业务,比如货物运输合同,有的列明现钞险除外,保险公司若有此类业务,就须别行安排临时再保险。

  (四)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

  (五)合同余额业务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

  (六)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同的业务,分出公司为了本公司和再保险接受人的共同利益,有时可另行安排临时超赔保障,以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对此,所支付的分保费,将按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摊。所以,人们把这种超赔保险称之为“共同”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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