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中民健康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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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保健康中民健康保险卡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人保健康中民健康保险卡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8至45周岁

  缴费方式:一年

  保险期限:一年

  二、人保健康中民健康保险卡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自人保健康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90天后因疾病原因(续保时,自人保健康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见附表四),人保健康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对该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自人保健康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疾病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人保健康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责任终止。

  2.住院定额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特定疾病(见附表三)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结束后30天内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人保健康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100元/天。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2)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人保健康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200元/天。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人保健康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人保健康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4.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人保健康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人保健康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人保健康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且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表一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等级的,人保健康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对应于附表一所列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5.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人保健康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人保健康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人保健康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如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应扣除原有烧伤程度对应于附表二所列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人保健康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人保健康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20万保险金额为限。

  6.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其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年度限额1万元,每次免赔额100元(含100元),100元以上100%赔付,诊疗机构及用药范围,参照深圳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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