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交通工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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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营运交通工具保险

    营运交通工具保险特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营运交通工具保险实质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分支,因为其保险责任范围单一,所以价格方面往往比较低

  通用的营运交通工具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则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给付表一》所列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五)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对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88元。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导致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有受益人的,须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四)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一)、(二)、(三)所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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