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险“无责不赔”等条款有望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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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车主诟病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车险条款有望终结。11月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计划,新的车险条款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对外公布,明年有望正式实施。新的车险条款将给车主的保险理赔带来怎样的变化?记者走访省城保险人士,对新车险条款进行解读。
变化一:“高保低赔”将被修改
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车主对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而在发生全损时,却往往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来进行理赔,这就是一直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
【案例】以一辆2006年购置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例,记者询问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即便交保费时是按照20万元购车价来计算,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到现在5年下来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只有9.2万元。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大多需要车主按照新车全价来购买保险,一旦造成车损需赔付时,赔偿的价格却是计算折旧率之后的价格。因此,这种“高保低赔”现象也一直备受争议。
【新规解读】《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所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很多车主期望的“按多少钱投保就按多少钱赔”的车险投保方式今后有望实现。
变化二:“无责不赔”被“代位求偿”取代
在现行保险条款中,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无责不赔”的规定让很多车主难以理解。
【案例】今年,本报曾对我省首例车险无责不赔案件进行过报道。即A车和B车相撞,交警认定B车全责,A车无责,结果B车只上有交强险,无力赔偿A车全部损失,尽管A车起诉至法院并胜诉,但B车确实无力偿还。最终,A车只好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却被告知因在事故中A车无责,保险公司无法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新规解读】《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省城一家车险理赔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负责人表示,过去两车相撞出现一车全责、一车无责的现象较多。在全责方不愿赔偿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全责方买了三责险,可通过第三者责任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全责方没买保险,那么无责方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因此常导致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代位追偿无疑将有助解决这类纠纷。
变化三:免赔事项减少争议条款被删
在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行中存在一些争议性的责任免除条款,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这都属于免赔范围。
【案例】“车被盗了,如果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要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市民胡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车今年年初被盗,随后在和保险公司商量理赔事宜时才发现,由于自己的原装车钥匙曾丢过一把,保险公司因此提出增加免赔率。记者走访发现,在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都要有一定的免赔率。
【新规解读】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按照新规,保险公司只有在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拒赔。”省城一家车险负责人表示。
同时,《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此外,新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也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只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使得保险条款体系更清晰,广大消费者更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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